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商初字第01068号
原告: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鑫纬洪照明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14号物资总公司6栋1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3年7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江阴市,现住所:武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鑫纬洪照明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郑萍
人民陪审员*清
人民陪审员袁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宁伟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