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8069号
原告: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镇前王村*家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鑫纬洪照明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14号物资总公司6栋113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鑫纬洪照明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熊敬
人民陪审员张明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成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