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女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04执1817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钟楼区邹镇通灵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田玉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7197309××××住甘肃省大荔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04民初3541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基本无存款(冻结到期日:2022年10月27日)。被执行人***处有一批案涉路灯。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且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404民初3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春晖
审判员  王笑一
审判员  丁 淼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吴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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