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执836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通灵路**。
法定代表人:田玉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予东,常州市钟楼区邹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7月6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404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6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1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遂展开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湘E×××**牌号车辆,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委托委托邵东县人民法院查封,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未能处置。***名下有零星存款,本院于2020年5月7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因余额较少,暂未扣划。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加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下落不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执行措施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苏0404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笑一
审 判 员 代家军
审 判 员 丁 淼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益彬
书 记 员 沈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