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2753常州市玉山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04民初2753号

原告:常州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通灵路。

法定代表人:田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XX,常州市钟楼区邹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9年7月6日生,住湖南省邵东县。

原告常州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照明)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照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查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照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货款32648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供应灯具给被告,被告支付相应的货款,截止2016年2月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计结欠原告货款326480元,由被告签字确认,并承诺2016年6月1日前还清。但被告一直分文未付,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对当事人提交的欠条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2月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常州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灯具货款人民币326480元整,货物已于2015年10月之前供货完毕。现承诺在2016年6月1日之前还清”。被告***在欠条上签字。

庭审中,原告陈述自2014年开始与被告开始业务往来,向被告提供太阳灯灯具及组件,总销售额有90余万元,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诉请中的剩余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方派公司业务员至被告所在地邵东县,在当地宾馆多次联系被告,被告才露面处理,经双方对账,由被告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原告另提交送货清单3张、销售清单、银行交易记录2张,以佐证其诉称事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提供灯具产品,有被告签字确认的欠条、双方往来销售清单为证,本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照双方结算金额支付相应的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264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质辩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市XX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264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19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代家军

人民陪审员  金 叶

人民陪审员  陈 妫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王 昊

书 记 员  庞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