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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民事执行执行类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8执272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名副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提辖庄路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1030132507。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执行人北京名副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密民初字第721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借款本金九万一千五百五十六元二角二分及利息(二○○八年六月三十日前一万三千三百一十六元六角,二○○八年七月一日至**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北京名副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北京名副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九十九元,由被告***、北京名副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请执行人北京名副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已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支付人民币306666.56元,系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北京名副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对被执行人***的实际追偿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名副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提起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306666.56元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立案后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多次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较少,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和其他财产性收益。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目前,本院已执行到位金额6702.14元,申请执行人北京名副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尚有债权299964.42元及利息等未实现。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北京名副实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08)密民初字第7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