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02民初7232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16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玉,北京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博,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文乐,男,汉族,1965年4月28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李世涛,男,汉族,1991年4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
被告:尚国宝,男,汉族,住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旺、范彦霖(实习),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与中方园小区东区58号楼1单元11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49758517。
法定代表人:谢陆林,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任公司董事长。(现场负责人孙金杨)。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李文乐、李世涛、尚国宝、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原告所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可在明确后另行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7.57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