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3民初8669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焕伟,董事长。
被告: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谢陆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范义原,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诉被告商丘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义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被告商丘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范义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查明本案建设工程总包公司为‘商丘建恒置业有限公司’不是‘商丘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而‘商丘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本案也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18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