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菏泽金普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2民初2359号之一
原告: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束城镇束城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4MA7FN2TX96。
法定代表人:李海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愉,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菏泽金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皇镇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THEY40。
法定代表人:王少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
被告:商丘市凯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凯旋路与北海路交叉口向西500米路北鑫源社区南周庄二十九胡同一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6JGC116。
法定代表人:王彦峰。
被告: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与中方园路中方园小区东区58号楼1单元11楼东户1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749758517。
法定代表人:谢陆林。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融微商行,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信基调味食品城12区1221-1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108MA45BP5Q1L。
法定代表人:徐纲峰。
被告:遂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平县107国道东侧(建材市场A区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8MA40BPLF9R。
法定代表人:唐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家兴,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金普商贸有限公司、商丘市凯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融微商行、遂平建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原告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河间市子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效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屈玥彤
书 记 员 李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