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203民初1874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13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告: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与中方园路中方园小区东区58号楼1单元11楼东户1102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55749××××。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郑州景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31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处分其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