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美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郑州美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6869号
原告***,女,汉族,1979年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林青,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程少娜,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美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五龙口南路9号院商务楼3层。
法定代表人朱文凤。
被告**,男,汉族,1982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
委托代理人石海信,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帅,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郑州美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名装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林青、程少娜,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石海信、许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美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8年6月28日,原、被告签订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原告位于河南商会大厦25楼美约红酒品鉴中心装修项目由被告装修施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装修款项200000元,被告未能如期完工。被告与原告协商进行工程交接,并于2018年10月27日将剩余关于工程交于第三方施工,后退出施工现场。现原告多次请求被告退还剩余装修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综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款10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罚金78000元及逾期期间房屋租金4745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美名装饰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1、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装修款100000元所依据的工程交接证明,是**在其胁迫下确认的,与被告**的实际施工工程量不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装修款100000元显失公平,与客观事实不符。工程交接证明是被告**在原告***的胁迫下给其出具的,原告**将依法行使撤销权。2、原告***请求被告**向其支付罚金78000元和逾期期间房屋租金4745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合同依据。3、本案纠纷和各项损失是由原告***违约引起的,诉讼费应由原告***承担,其请求支付律师费更是没有事实依据、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郑州美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根据工程报价优惠后包死总价,工程总造价(大写):叁拾叁万元整(小写)330000。工期40天(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工程款交款方式:工程款分三次付清,首付款与合同签订时支付150000元,中期款于7月20日(水电、瓦工工程结束,木材进地)支付100000元,尾期款于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63500元。质保金按5%,16500(一年)。由于原告方原因导致开工或中途停工,原告应补偿被告美名装饰公司停工、误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误工一天,原告支付被告美名装饰公司工程总价的1%o;原告不按合同的约定拨付款,每拖延一天,按工程总价的1%o支付滞纳金。由于被告美名装饰公司原因,逾期竣工,每逾期一天,被告美名装饰公司支付原告1000元作为罚金。原告要求提前竣工,除支付赶工费用外,每提前一天,原告应支付被告美名装饰公司1000元作为奖励。如因被告美名装饰公司原因逾期竣工,被告美名装饰公司将无条件支付给原告逾期期间的房租作为赔偿。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甲方、乙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履行完成后自动终止。签字(章)生效。原告***在该协议甲方处签名捺印确认。被告郑州美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乙方)处加盖公章确认、被告**在乙方代表处签名确认。
2018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河南商会大厦25楼装修工程款贰拾万元整(¥200000.00),被告**在收款人处签字捺印确认。
2018年10月19日,被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承诺项目:美约葡萄酒品签中心。项目地址:河南商会大厦25楼。按照合同日期:2018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至。截止目前日期2018年10月19日未完成该项目,现保证硬装部分在2018年11月2号止全部完工,硬装部分包括:楼梯、地板、油漆、灯具、门、水电。如未按期完成,我**加倍承担违约金。保证人**在该处签字捺印确认。
2018年10月27日,被告**出具《工程交接证明》一份,载明:**由于河南省商会大厦25楼美约红酒品鉴中心装因由于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进行施工,以现场施工程度双方认可为柒万元整的装修工程量,现交接薛某施工,共达成协议,**于2018年10月27日退出施工现场,**确认后签字,监证人薛某签字确认,见证人金某、陈某签字确认。
2018年11月30日,被告**出具《保证书》一份,载明:**保证商会大厦酒柜在2018年12月2日当天按照完毕,如果做不到全额退款给***。安装必须保质保量,如逾期未安装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房租金及损失。保证人**在该处签字捺印确认。
以上案件事实由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据、保证书承诺书、工程交接证明及庭审笔录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就原告位于河南商会大厦25楼美约红酒品鉴中心装修项目,被告郑州美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200000元装修款,且被告与原告进行工程交接时,承认其装修工程量为70000元,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已向其退还30000元,故被告尚欠100000元未退还原告。本案中,被告**作为被告郑州美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代表在合同上签名,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郑州美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罚金,因被告**另于2018年10月19日承诺于2018年11月2日完成硬装部分,后被告**又于2018年10月27日出具《工程交接证明》,故原告要求罚金,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期间房屋租金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郑州美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美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装修款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1元,由被告郑州美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吴瑞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琪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