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03民初1805号之一
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迪,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44元,减半收取4322元,由原告陕西金桥恒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苏新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边慧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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