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缑某与**、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右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623民初612号
原告:缑某,男,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现住右玉县新城镇***小区2号楼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1406231***********。
原告:**,男,199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右玉县人,打工,现住右玉县新城镇广贸小区2栋2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1406231***********。
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县三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4112490243P。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右玉县元堡子镇业家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600678161334N。
法定代表人:李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吉某,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缑某、**与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缑某、**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有证据不足,无法确定工程量和工程款,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52元,减半收取计6526元(原告已预交),由缑某、**负担。
审判员贺学良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