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621执保36号
申请人:***,男,住济南市历城区**小区28号楼2**302室。
被申请人:***,男,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22号1号楼1**403室。
被申请人: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县三交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加多利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惠民经济开发区高端铝产业园区创业大道以西70米、兴胡路以南40米。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或微信存款共计2427393.03元,申请人以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加多利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加多利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2427393.03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