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6民辖9号 原告:**,山西省右玉县人。 原告:**,山西省右玉县人。 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省右玉县人。 原告**、**因与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右玉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 **、**诉称:1.判令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拖欠两原告工程款925181.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按欠付工程款92518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山西京玉发电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0日,被告山西京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将其煤矸石电厂中水管线改造工程发包给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中水管线改造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施工,而是将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接手工程后购买设备材料和雇佣工人、机械等,严格按操作规范和技术要求施工。工程于2020年11月27日竣工,山西京玉发电有限公司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而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只给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欠925181.2元未付。原告多次索要欠款未果,故诉讼在案。 右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2年5月27日对本案作出(2022)晋0623民初4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的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晋06民终113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撤销右玉县人民法院(2022)晋0623民初44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右玉县人民法审理。右玉县人民法院认为,因右玉县人民法院多名审判人员曾涉及该案审理,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避免当事人产生意见及误会,造成其他不必要的矛盾,故不宜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本案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经过右玉县人民法院数次审理,当事人对右玉县人民法院多名审判人员提出怀疑,且多次***县人大、纪委反映投诉办案人员,为了提高司法公信力,确保裁判公正,右玉县人民法院不宜审理本案,其报请本院对本案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