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7522号 原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县三交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411249024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4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349390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与被告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环宇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环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元,由原告山西环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夏 珍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郭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