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润居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宝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303民初3981号
原告:洛阳市润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景华路17号润峰商厦负一楼31号。
法定代表人:苟文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省宝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王城大道28号新世纪广场2幢1-708室。
法定代表人:王新端。
被告: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路2号宇龙花园501-5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捷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幸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洛阳市润居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宝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群安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洛阳市润居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润居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润居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6450元,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洛阳市润居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审判员 张 露

二〇一七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许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