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2民初561号 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2号楼东3**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赟,河南永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办事处30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恒泓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表明不再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