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11民初5668号
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2号楼东3**83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贇,河南永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御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山阳路5555号中华新天地会所1号楼1-6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御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元,由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