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601号
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2号楼东3**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030827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永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赟,河南永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许村东街村民委员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40UUHF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