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7406号
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0308270D。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博颂路16号2号楼3**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贇(实习),河南永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JJRN8F。
法定代表人:**。
地址:兰考县产业集聚区。
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对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恒大家居产业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1元,由原告河南拓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