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民初3042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石寺镇东。
法定代表人:武旭超,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穗,河南长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拜城县黑英山乡。
法定代表人:陈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越岭,新疆越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豫0323民初3042号民事裁定,本院冻结被申请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5676.35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财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原告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75676.3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天然物产贸易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75676.35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高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王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