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贵州嘉兴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525执恢24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嘉兴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525民初151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3910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依法负担执行申请费1987元。本院于同日以(2020)黔0525执234号立案执行,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后,本院于同年6月29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8月23日,因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本院已将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若当事人对本案结案结论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执行工作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认可本案结案结论。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