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23执25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4年3月29日出生,410323196403291514,汉族,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91410323676722927Y,住显现石寺镇新安矿招待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安县人民法院2020年7月28日生效的(2020)豫03民特23号新劳人仲案字(2020)第0063号判决,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费用(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洛阳新硕实业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城关支行的账户10×××88存款1669041.74元,冻结期限为36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小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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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江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