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81民初3764号
原告: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16号。
法定代表人:许蓉,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浩天,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兴中,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工业园区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8109833215XX。
诉讼代表人:王福礼。
原告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未缴纳的案件受理费其不再缴纳。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翠翠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芝
书 记 员 董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