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财保1号
申请人: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荷花东街39号桂圆雅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6MAAN21。
法定代表人:罗浩。
被申请人: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60723565U。
法定代表人:许蓉。
被申请人:钟大春,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申请人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大春价值人民币158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作出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和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大春银行存款人民币158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邓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