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财保61号
申请人: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荷花东街39号桂圆雅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6MAAN21。
法定代表人:罗浩。
被申请人: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60723565U。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申请人:钟大春,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申请人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大春的银行存款1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大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5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邹 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楚砚
书 记 员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