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92民初84号
原告: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荷花东街39号桂圆雅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MA66MAAN21。
法定代表人:罗浩,总经理。
被告: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60723565U。
法定代表人:许蓉,总经理。
被告:钟大春,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6日,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许蓉,女,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8日,住四川省绵阳高新区。
原告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远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大春、许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14.00元,由原告四川汇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朝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