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嘉润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省嘉润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8民初3747号
原告:河南省嘉润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县人民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726920347。
法定代表人:王景秀,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冬冬,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原告河南省嘉润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嘉润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嘉润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嘉润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省嘉润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关磨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