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水务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沙坪坝区志鹏机械金属加工厂与重庆水务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民初5042号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机械金属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歌乐村衫棠树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E10X2D。
经营者:余龙军,女,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才,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重庆煜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龙家湾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093295592。
法定代表人:王世安,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水务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东路二巷13号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8031024E。
原告重庆市沙坪坝***机械金属加工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受损的厂房恢复原状,或赔偿原告对受损厂房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28320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避免损失扩大所支付的维修加固费共计45200元;3、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1543.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18年4月18日原告重庆市沙坪坝***机械金属加工厂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40000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作为歌乐村办公室至对角桥十字路口DN200给水管道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2017年5月下旬左右,被告在对原告厂房附近地段给水管道进行施工改造过程中,由于被告开挖水沟距离原告厂房过近,挖沟过深,水沟开挖之后未及时回填硬化,从而导致原告厂房部分墙体出现裂缝、变形倾斜,房基基础及散水开裂,地基基础沉降,轴地坪与墙体错动开裂等严重问题,在厂房出现上述问题之后,原告委托重庆交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问题厂房进行检测,2017年8月9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原告厂房主体结构存在危险主要构件,结构安全性不满足正常使用要求,需要对开裂墙体及地基基础进行加固或重建处理,同时该检测报告认定:厂房墙体开裂及山墙变形倾斜的主要原因是山墙外观线沟开挖后未及时回填硬化,受长期雨水天气影响,开挖沟积水严重,排水不畅,使得地基基础遭受雨水浸泡,从而导致地基基础不均匀沉降,引起墙体开裂及山墙变形。据此,被告作为该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谨慎安全施工的义务,在原告厂房墙体附近开挖外线沟之后,未及时回填硬化,从而导致原告厂房出现墙体开裂和山墙变形倾斜等严重后果,被告的违规施工行为与原告厂房受损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修复和赔偿责任。原告厂房因被告违规施工出现安全问题之后,原告多次找到村、镇相关部门反应此情况,并多次要求被告妥善处理此事,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既不承担修复原告厂房的义务,也不对原告受损厂房进行赔偿,原告为了确保厂房不对周边人员或财产造成威胁,不得不自行出资对厂房受损最严重的部分进行加固和维修,原告因此已经支付了大额的维修费用,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另查明:重庆水务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31日核准注销,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其股东,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被注销企业的股东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当事人。综上所述:被告违规施工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了严重了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受损厂房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据此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令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沙坪坝***机械金属加工厂与被告被告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沙坪坝***机械金属加工厂于2018年4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沙坪坝***机械金属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交纳4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市沙坪坝***机械金属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张娟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