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13执恢46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449号岳阳综合大厦1.2幢裙房1-门市1、门市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6160154G。
法定代表人:莫绍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新街126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993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鑫欧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工业园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28459857。
法定代表人:郑明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鑫欧泓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00万元及利息,本院恢复执行该案,并于2017年8月21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XX号岳阳综合大厦XX幢裙房XX号房屋(房产证号:XX房地证XX字第XX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中瑞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及物品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783652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XX号岳阳综合大厦XX幢裙房XX号房屋及物品按评估价17836520元下浮30%即12485564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本院对上述房屋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12485564元下浮20%即9988451.20元为起拍价,进行第二次拍卖,买受人信息显示为唐云全竞得上述房屋,成交价格为12578451.20元。但买受人唐云全未按时足额缴纳尾款,构成悔拍的情形,本院已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路XX号岳阳综合大厦XX幢裙房XX号房屋及物品重新拍卖;买受人唐云全缴纳的的保证金100万元不予退还。缴纳的拍卖尾款11578451.20元本院退还给买受人唐云全。
在本院重新二次拍卖过程中,后买受人李静(公民身份号码:XXX)以11018451.20元竞得上述房屋及物品。因本次成交价格低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格,悔拍买受人唐云全向本院缴纳补足拍卖价款差额560000元。本院已经向重庆渝北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买受人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卖方税费部分2754.60元买受人垫付,因发票遗失,买受人放弃退还垫付卖方税费的申请。因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对本院拍卖标的物交付提出执行异议,对于拍卖标的物交付程序,待异议结果确定后,本院再行执行交付程序。
上述拍卖款项,拍卖案款共计12578451.20元,扣除执行费79400元、拍卖公司服务费88148元后,将剩余案款12410903.2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本院通过2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因本院司法拍卖案款不足以偿还本案执行标的款,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宇
审判员 秦晓亮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欣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