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渝01行初337号
原告***,女,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舒远明(原告之夫),男,195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舒家乐(原告之子),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希尔安大道中段222号。
法定代表人徐万忠,区长。
委托代理人苟强,重庆市合川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明小飞,重庆嘉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南津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南园路169号。
负责人唐伟,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丽,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代理人蒋甲洪,重庆典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新街126号2-1。
法定代表人陈用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阳,重庆市合川区将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请求确认强拆房屋行为违法一案,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因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南津街街道办事处、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舒远明、舒家乐,被告委托代理人苟强、明小飞,第三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南津街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蒋甲洪,第三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曹阳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12月30日,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雪莲
审判员  李 宜
人员陪审员邓倩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尊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