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7执恢682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用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桃片总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郑修富,该厂厂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桃片总厂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合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合法经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重庆市合川区桃片总厂欠原告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89761.28元,被告在一九九九年四月底前付20000元,余款69761.28元在同年五月底前付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执行,本院以(2019)渝0117执恢52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本案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四处(包括无证房一处),土地使用权两处。
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和处置结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汽车、股权和其他金融产品等财产。本案虽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续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四处(包括无证房一处),土地使用权两处,但不便处置。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道 兵
审 判 员 秦 艳
审 判 员 胡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成
书 记 员 肖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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