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监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原 合川市铜溪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新街126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9938F。
法定代表人:陈用中。
被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区桃片总厂(原合川市桃片总厂),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望江楼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01682F。
法定代表人:郑修富。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城公司)与重庆市合川区桃片总厂(以下简称合川桃片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01)碚法民执字第434号]一案中,发现本院在没有执行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了(2001)碚法民执字第434号恢1-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仕城公司诉合川桃片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合川区法院作出(1999)合法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合川桃片厂支付仕城公司工程款89 761.28元及利息等。因合川桃片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仕城公司向合川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情需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5日指定本院执行。2011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提级执行。2014年9月1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又将该案指定由合川区人民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 7月4日作出(2001)碚法民执字第434号恢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本院(2001)碚法民执字第434号恢1-2号被执行人合川市桃片总厂所有的位于合川区XX街XX楼X号的土地、房产权证号20XX字第XXXXX号、土地面积1772平方米和20XX字第XXXXX号、土地使用面积2096平方米的查封。此后,本院将上述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函告我院该案件执行管辖权存在矛盾之处,我院于2017年7月28日回函告知其立即停止协助办理(2001)碚法民执字第434号恢1-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涉执行案件因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无不当。但在执行过程中,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提级执行后又重新指定合川区法院执行,本院对该案不再享有执行管辖权。本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01)碚法民执字第434号恢1-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行为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01)碚法民执字第434号恢1-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审 判 长 刘丹丹
审 判 员 刘瑞鹏
审 判 员 黄 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邹巧莉
书 记 员 周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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