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执恢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鑫欧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莫绍涛。
本院在执行***与***、***、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鑫欧泓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本案于2019年2月14日恢复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除原执行案件查封的财产外,其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的财产。执行中,拍卖被执行人重庆鑫欧泓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因无人参与竞买而流标。
调查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及收入情况,未发现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结案前,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由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执行笔录、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学习
审判员  胡 兵
审判员  杨代富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