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川1083执恢35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租赁费及赔偿款282228.24元、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9111.35元、垫付的受理费9880.00元,合计451219.5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7887.59元,现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执行款451219.59元,本院收取执行费6668.00元。
本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30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现结案。因系统原因,未能在网上屏蔽本案信息的,均以本案结案通知书为准。故将本案执行结案的基本情况告知你,以供核实之用。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