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7执404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用中,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渝0117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如下:1、由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前退还给申请执行人投标保证金15万元、李柱文70万元、刘洪15万元;2、由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2019年9月30日前退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进度款45000元、李柱文78200元、刘洪58000元;3、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49.50元、保全费1519元由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责令其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举证表、执行风险提示书,要求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告知执行风险。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保全了被执行人在重庆铭科精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27438.7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保全的被执行人在重庆铭科精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27438.77元进行了分配,申请执行人分得38262.50元。
2019年12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控,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完毕,因此本次执行到位金额为38262.50元,未到位标的为投标保证金15万元、工程进度款6737.50元,案件受理费2149.50元、保全费1519元。
本院依法将案件的执行进展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送达回证、电话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在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重庆铭科精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127438.77元进行分配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林
审 判 员 李必建
审 判 员 陈道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常建荣
书 记 员 邹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