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恢2649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0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应,女,汉族,1976年0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执行人: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余松露449号岳阳综合大厦1,2幢裙房1-门市、门市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66160154G。
法定代表人:**涛。
被执行人:重庆鑫***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工业园区核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82845985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新街126号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203619938F。
法定代表人:陈用中。
被执行人:陈用中,男,汉族,1974年0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陈用中,**应,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鑫***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113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用中,**应,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鑫***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用中,**应,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鑫***技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案款8034005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用中,**应,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鑫***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陈用中,**应,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鑫***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船舶、证券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庆鑫***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重庆市合川区XX(地块编号XX)房屋(XX房地证XX字第**),该地块为本院轮候查封,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陈用中,**应,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鑫***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及其他财产。此外,本院通过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本院已按规定对被执行人陈用中,**应,重庆聚点酒店有限公司,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鑫***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8034005元及利息。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彬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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