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隆昌民初字第2163号
原告:兰长贵,男,196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
委托代理人:***,四川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用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一般授权。
被告:***,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长贵诉被告重庆市仕城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长贵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兰长贵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兰长贵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7940元,由原告兰长贵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