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阳县华玉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中阳县武家庄镇人民政府、中阳县华玉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民申43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阳县武家庄镇上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中阳县武家庄镇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问小玲,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娇,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山西省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阳县武家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中阳县武家庄镇武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镇副书记。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阳县华玉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中阳县凤城街89号。
法定代表人::*能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中阳县武家庄镇上庄村村民委员会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阳县武家庄镇人民政府、中阳县华玉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终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阳县武家庄镇上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本案由本院提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卞俊梅
审判员徐某某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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