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正邦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恒驿、**、吉林市裕邦粮食有限公司、吉林市正邦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华远涂料有限公司、吉林管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吉0191执00442号
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4848号华贸国际20层。
负责人:袁国利,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
被执行人***,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恒驿,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执行人吉林市裕邦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鲜兴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吉林市正邦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6A-7室。
法定代表人:安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吉林市华远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白山村。
法定代表人:唐小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吉林管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劳动街5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恒驿、**、吉林市裕邦粮食有限公司、吉林市正邦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华远涂料有限公司、吉林管泰工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审判员 李爽& # xB;
代理审判员 吕      昆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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