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正邦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等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船民二初字第577号
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莫英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宏伟,男,满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女,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告:李文华,女,满族,职业不详,住吉林省永吉县。
被告:杨博,女,职业不详,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
被告:吉林市巨献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王祖明,经理。
被告:王祖明,男,汉族,吉林市巨献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告: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北大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祖明,经理。
被告:吉林市龙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兰兰,经理。
被告:兰兰,女,汉族,吉林市龙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薛寿平,男,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安丘市。
被告: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
法定代表人:张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静,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猛,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烽火大街3-2-15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4197112280617。
委托代理人:孙晓星,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管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棋盘村化工园区龙开二路以南劳动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李先波,总经理。
被告:李先波,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管泰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施家庄子村76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507198536。
被告:吉林市华远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白山村。
法定代表人:刘恒驿,总经理。
被告:刘恒驿,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华远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四川街65-3-31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21198106253015。
被告:吉林市裕邦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鲜兴村。
法定代表人:张猛,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亮,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正邦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宜山路88号创业服务大厦506A-7室。
法定代表人:张猛,总经理。
被告: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深圳街7号万星阿帕特6层F区。
法定代表人:崔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立刚,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市船营区农林街鸿博锦绣花园46-4-44号。
被告:崔仑,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哈尔滨路26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6510113630。
被告:苏丽英,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康庄街40-2号,公民身份号码:220211197409210920。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等人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对被告**、李文华、杨博、吉林市巨献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王祖明、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龙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兰、薛寿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文华、杨博、吉林市巨献劳务派遣有限责任公司、王祖明、吉林铁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市龙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兰兰、薛寿平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 晶
审 判 员  侯利平
审 判 员  周吉英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邹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