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204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市管泰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棋盘村化工园区龙开二路以南劳动路以西。
被执行人:吉林市华远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白山村。
被执行人:***,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吉林市华远涂料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裕邦粮食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曲亮,**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市正邦电气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吉林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崔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立刚,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崔仑,男,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吉林市融利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华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绿孚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等人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恢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