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83民初398号
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河滨花苑2幢D梯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259850098K。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五洲,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中洋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下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4724457。
法定代表人:王忠清,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中洋石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一案中,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福建省南安市中洋石业有限公司欲在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为1250元,由原告福建省恒雕装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振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