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安市中洋石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安市中洋石业有限公司、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某某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闽0502行初220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中洋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石井镇下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574724745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竞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安市江北大道人力资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583003837826Q。
法定代表人黄活泼,局长。
第三人***,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南安市中洋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张中强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长*芳
审判员林南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
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一条原告或者上诉人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或者提出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或者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再次起诉或者上诉,并依法解决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