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14民初2051号
原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动力区大庆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于彩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曦,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宋家塘兴禾大道689号。
法定代表人:刘跃军。
我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占有保护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退出施工现场”为由,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属其自由处分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丽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