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1民初4789号
原告:**,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超,广西瑞镜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邵东市,现住邵东市。
第三人:曾恒,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
第三人: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大禾塘街道邵东市昭阳大道雅阁豪苑11栋405。
法定代表人:刘跃军。
第三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大桥新区大桥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孔军豪。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曾恒、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容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张 佩
代理书记员 李婧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