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邵阳大汉钢铁供应链有限公司、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1506号之一
原告:邵阳大汉钢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十井铺102仓库。
法定代表人:李兴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朝沐,男,198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天岳经济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翠,女,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街道邵东市昭阳大道雅阁豪苑11栋405。
法定代表人:刘跃军。
原告邵阳大汉钢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邵阳大汉钢铁供应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大汉钢铁供应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大汉钢铁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75元,由原告邵阳大汉钢铁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荣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姚 威
书 记 员 欧阳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