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1民初5595号
原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禾塘街道**市昭阳大道雅阁豪苑11栋405。
法定代表人:***。
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办事处衡宝路127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中,原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请求减免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八条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当事人接受法院委托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因双方和解并申请撤诉,本案诉讼费可以适当减免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免),由原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容 街
代理书记员 黄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