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晨致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21民初5880号 原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禾塘街***大道雅阁豪苑11栋4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晨致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办事处兴禾大道689号运昌财富广场A栋七楼7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郑贴侨,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晨致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207元,减半收取1411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6103.5元,由原告湖南运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石 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张 佩 代理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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